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前課長林一明負責板橋公有停車塔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等審核業務,涉嫌自2009年起向承包商收賄46萬元,林否認貪汙,但蘇姓、陳姓業者坦承行賄。新北地院18日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林男9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蘇、陳各處3月及4月徒刑。



起訴書指出,林一明自2006年至2013年擔任台北縣政府板橋市公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科課長任內,蘇舜煜、陳金宏時為協固保養公司副總經理及業務副理,由協固承攬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莊敬、府中等停車塔場設備維修採購等6件標案。









陳男聽聞業界傳言,完工後須向林「意思意思」一下,請示董事長獲准後,以「交際費」、「暫付款」名義向公司請款,與蘇男共赴林男板橋區住處,先後5次以現金行賄,並向林說:「謝謝,辛苦了。」金額共46萬元。

林男到案後,矢口否認犯行,辯稱2009年自2012年間,因罹患癌症接受化療,並非承辦採購案的公務員,也無法干涉廠商施工,但蘇、陳2人均坦承送錢給林男。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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